為規范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行為和市場秩序,保障再制造產品質量,加快再制造產業規范化規?;l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起草了《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1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進入“《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欄目,填寫意見反饋表,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2日

 

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行為和市場秩序,保障再制造產品質量,加快再制造產業規范化規?;l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制造是指符合國家再制造標準,即對功能性損壞或技術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舊機動車零部件,進行專業化修復或升級改造,使其性能特征和安全環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的企業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再制造相關行為的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國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規范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政策措施。商務、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再制造企業生產規范

第五條 計劃從事再制造(以下均指“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能滿足再制造生產的舊件回收能力;

(二)具備拆解、清洗、制造、裝配、產品質量檢測等方面的技術裝備和生產能力;

(三)具備檢測鑒定舊零部件性能指標的技術手段和能力;

(四)具有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和能力,并滿足相關廢物處理等環保要求;

(五)建立并實行產品再制造的相關技術質量標準和生產規范;

(六)開展再制造的產品類型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要求;

(七)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國家對再制造企業實行規范管理,鼓勵再制造企業申請第三方再制造質量體系認證。國家支持行業協會制訂再制造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團體標準,規范再制造企業的質量管理。

第七條 具備汽車行業質量體系標準(TS16949)和環境質量體系標準(ISO14000)認證資格的認證機構可以開展再制造質量體系認證工作。認證規則、認證機構管理制度和認證標準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制定。

通過認證的再制造企業名單和相關信息應當通過公開途徑向社會進行公示。認證機構或行業協會應當提供免費的互聯網平臺,作為通過認證再制造企業名單和相關信息的公開發布平臺。

第三章 再制造舊件管理

第八條 再制造企業應當構建合理的逆向物流體系及舊件回收網絡。鼓勵機動車整車生產企業通過售后服務體系回收舊機動車零部件用于再制造。鼓勵專業化舊件回收公司從維修渠道為再制造企業提供符合要求的舊件。

第九條 再制造企業應當制定舊件回收標準,確保具有可再制造性,并具備檢測鑒定舊件主要性能指標的技術手段和能力,再制造企業應列明本單位實際具備的可鑒定舊件清單、可再制造零部件清單。再制造企業應明確拆解的舊件和更新件的進貨檢驗要求,明確其拆解舊件的檢驗方法和規程,并具備相應檢測手段。

第十條 再制造企業應當按照《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管理規定,向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收購報廢機動車零部件用于再制造,不得回收排放控制關鍵部件及尾氣后處理裝置進行再制造。

通過第三方再制造質量體系認證的再制造企業,可以向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收購報廢機動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部件,回收的種類應與本企業通過認證體系的零部件類型相一致。不得通過市場貿易商的途徑回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部件。

再制造企業應當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對從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收購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部件進行確認,并對收購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部件進行追溯管理,如實記錄“五大總成”名稱、型號、識別代號、銷售來源、時間等信息。

再制造企業不得將收購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部件進行轉賣,必須用于本企業的再制造,對不可再制造部分應交售給符合規定的企業利用或處置。

再制造企業應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再制造過程中產生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并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

第十一條 再制造企業利用境外舊機動車零部件資源進行再制造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進口舊機電產品的相關要求。再制造企業應提供每批舊件采購的合法手續備查。

第十二條 再制造企業對回收舊件進行再制造加工預處理過程中,應符合相應的國家環境標準。

第四章 再制造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 再制造企業是再制造產品的質量責任主體,應具備完善的再制造質量管理結構,并配備完善的再制造質量控制及質量檢驗規章制度、人員、設備等。鼓勵再制造企業與原品生產企業建立合作關系,獲得原品生產企業技術支持。

第十四條 再制造企業應為再制造的全過程編制檢驗規程或檢驗作業指導書,制定工藝卡片,明確工藝要求和控制方法,供影響產品質量的過程操作人員使用,規范操作,實施過程監控和測量。

第十五條 鼓勵再制造企業積極采用尺寸恢復等先進技術和合理工藝,提高舊件利用率。

第十六條 再制造企業在對再制造產品進行質量檢驗的過程中應采用與原型新品同等或更加嚴格的標準。再制造企業應具有再制造產品的性能檢驗能力包括使用性、經濟性(能量消耗)等方面的測試能力。

第十七條 再制造企業應具備必要的清洗、檢測、加工和裝配等設備。再制造企業應根據設備使用說明書明確設備的保養計劃和保養項目,并按規定實施保養,以確保設備正常。

第十八條 再制造企業應具備適應相關產品再制造的環保設施設備。鼓勵再制造企業通過 ISO14001環境體系認證和OHSAS18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第五章 再制造產品管理

第十九條 再制造企業應確保所生產銷售的再制造產品具備與原型新品同樣的性能質量,出廠時進行同樣的檢驗檢測。

再制造產品的安全標準應不低于國家對機動車維修配件的要求。原型新品需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其再制造產品也應通過相應的強制性認證,方可生產銷售。

第二十條 再制造企業應對所生產銷售的再制造產品提供與同類新品相同的質量保證及保修標準,在產品上明示,并通過其他公眾易于知曉的方式公示。鼓勵再制造企業通過購買產品質量責任保險等方式為再制造產品提供質量保障。

第二十一條 再制造產品應取得原企業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保留原企業商標,應在產品顯要位置標注再制造企業商標及“再制造”標志,并做到永久保持?!霸僦圃臁睒酥镜膱D案、尺寸和位置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要求。再制造產品包裝及保修說明書上應有明確的“再制造產品”說明。

第二十二條 再制造企業應建立再制造產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統,通過電子標簽、RFID 等方式對發動機、變速箱等高值再制造零部件進行標識。

第二十三條 國家支持建立再制造產品信息管理制度,鼓勵再制造企業將生產銷售數據納入信息管理平臺。

第六章 再制造市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 再制造產品銷售企業、機動車維修企業在銷售和使用再制造產品時應向消費者說明產品為再制造產品,并提供再制造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質量保證信息和售后質量保修證明。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在向消費者出具的維修費用結算清單中注明再制造產品使用情況,沒有產品合格證明、質量保證信息和售后質量保修證明的再制造產品不得用于維修。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整車生產企業應支持再制造產品進入自身售后體系銷售。國家將其推廣應用情況計入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實施評價范圍。

第二十六條 支持保險公司將通過第三方體系認證的再制造企業產品納入維修備件體系,并采取適當的保險費率等方式給予推廣。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采用通過第三方再制造質量體系認證企業的再制造產品。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消費者使用再制造產品。鼓勵政府機關、部隊等公共機構在機動車維修中優先使用再制造產品。

第二十八條 鼓勵開展再制造產品的宣傳,逐步提高消費者對再制造產品的認識,培育再制造產品市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同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企業是否符合質量管理體系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要求、是否執行同新產品一樣的售后承諾和質保、是否擅自轉賣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部件等進行不定期檢查。對產品達不到質量要求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處罰。發現問題的,應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報廢拆解企業向再制造企業交售“五大總成”部件進行監督管理。對違規出售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零部件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機動車維修企業使用再制造產品開展維修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依據職責對再制造企業生產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達不到環境保護相關要求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相應處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市場監管、商務、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企業信用記錄,將有關抽查檢查結果、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依法向社會公示。對嚴重失信企業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第三方認證機構按照程序取消其認證證書。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對再制造產品標識的使用實行統一監督和管理。地方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標識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對未履行相關職責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相關法律進行查處。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行業協會、科研院所、中介機構、新聞媒體等開展再制造技術咨詢、培訓、交流、宣傳等服務活動。

第三十六條 通過第三方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再制造企業可以使用“汽車零部件再制造”國家標志進行公益、形象宣傳,但不得作為產品質量保障的證明。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進行解釋。